依政协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依政协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作者:董慧明  发布时间:2017-03-28   浏览次数: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政协民主监督写进党内法规,成为我们党加强外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制度安排,赋予了人民政协新的重要使命。

    民主监督是政协章程赋予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协章程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不是权力机关。俞正声主席也指出,人民政协具有非权力性,是一个发扬民主的平台、政治协商的平台、统一战线的平台,参政不执政,议政不行政,监督不强制。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决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是权力性质的监督,而是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对监督对象没有强制性的直接惩戒权。民主监督靠的不是强制性,靠的是真知灼见,靠的是以理服人,靠的是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和其他监督形式一样,具有对权力运行的重要制约和监督作用,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是为了协助党和政府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克服工作中的不足,达到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共识、凝心聚力的目的。特别是我们党在党内监督条例中突出强调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协助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开展民主监督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最困难的领域,改革发展稳定最突出的障碍,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方面,建诤言、谋良策;始终坚持平等协商、民主议事,将协商的理念和要求贯穿民主监督全过程;始终坚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达到团结的目的,使民主监督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和轨道进行。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必须依托委员来推进,政协组织要为委员开展监督搭建更大的活动载体和平台载体。要组织和引导委员通过建议案、大会发言和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加强会议协商监督;通过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加强民主监督员监督;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民主评议监督;通过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与新闻媒体联合等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曝光,加强联合监督;通过政情交流、委员约谈、反映社情民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监督,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增强民主监督效果。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是人民赋予的权利、责任和使命。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确保政协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努力为政协委员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营造宽松、和谐的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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