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加强和完善特邀监督员工作
市政协加强和完善特邀监督员工作

作者:董慧明  发布时间:2015-03-10   浏览次数:

日前,市政协出台了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对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职责权利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市政协特邀监督员是指受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聘请,并由市政协委派担任经常性监督任务的市政协委员,包括行风特邀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机关效能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监督员、特约审计员、教育督导员等以政协委员身份受聘的各类监督员。
办法规定,担任特邀监督员除必备的政治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与聘用单位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办法指出,市直各单位选聘市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须事先向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函,提出聘请人数、聘任条件、任职时间和主要工作内容等有关要求。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根据聘请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聘任要求,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人选,提请秘书长综合协调,并征求委员本人意见,报请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以书面通知形式向聘请部门和单位正式委派。
办法强调,市政协特邀监督员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有权直接向聘任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了解处理结果,参与聘任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聘任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直接听取和处理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确保监督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要尊重和热情支持特邀监督员的工作,主动向特邀监督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办理,一般在15日之内向民主监督员答复处理意见;要经常与市政协沟通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