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
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

编者按:

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大开发、大开放和大建设的背景下,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社会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对于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具有现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市政协常委会于5月初至8月中旬先后深入定海、普陀和岱山3个县(区)16个有关部门,开展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调研,95市委、市政府报送了常委会审议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调研报告。副省长、市委书记梁黎明及时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市政协这项调研成果,要求市有关方面积极吸收市政协提出的七方面建议,真正建立和健全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为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谐环境作出大家的贡献。现将该调研报告的主要意见与建议摘登如下,以飨读者。

 

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市政协常委会经过调研认为,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和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层级架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初步构建。我市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组织网络。二是推进资源整合,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格局逐渐形成。我市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整合,实现了互动合作。三是重视源头防范,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机制基本成熟。我市已出台了《舟山群岛新区重大项目引进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重大项目引进和重大决策出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同时,结合“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形成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矛盾纠纷大排查网络。四是注重工作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果日益显现。我市已创新建立了全省首个建制“社区巡回法庭”,开展了“和谐促进工程”,设立了“老娘舅调解船”、“船头流动法庭”,探索了“涉渔纠纷诉前调解机制”,尝试了“社区信访工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的工作模式等,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向末端化、特色化和终结化转变。五是加强舆论引导,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导向明确树立。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舆论引导中,宣传部门及时介入,各大媒体形成舆论合力、放大正面舆论导向,在消减群众误解和疏导民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加大了对网上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引导,最大限度地控制网上舆情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成因复杂、类型多样、主体多元事态易激的新特征,以及我市在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过程中人们对大调解工作的认识有待深化、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有待优化、大调解工作组织有待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设施保障有待加强、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有待营造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协常委会建议:

一、深化认识,树立科学的大调解工作理念

一是树立“重在预防”的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调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方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立足于抓小、抓早、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激化转化。二是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调解优先”是我国“和为贵”传统文化的体现,也是当前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大调解工作是优先运用各种调解手段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首要选择,也要尊重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解决途径的权利。三是树立“依法调解”的理念。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加大宣传的同时,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说疏导,合法、合情、合理地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四是树立“调惩结合”的理念。在坚持“调解优先”的同时,要严格依法追究矛盾纠纷当事人违法的法律责任,在运用柔性社会管理方式的同时,不能缺失依法刚性的惩处手段。

二、明晰责任,健全分层高效的管理体制

根据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市、县(区)各级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商、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考评。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地继续探索和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平台,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联合调处、组织听证对话、专业调处指导等综合功能,重点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矛盾纠纷调处。乡镇(街道)要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工作平台,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及时沟通调处信息,实现大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社区(村)依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室平台,实现和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衔接联动。各网格组织要及时明确网格组长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实现和社区(村)服务管理工作室的衔接联动。

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调解工作平台要明确各自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各项制度。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将调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理顺关系,完善协调顺畅的运行机制

1.排查预警机制。一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排查预警组织网络,及时消除排查预警“盲点”。二是推行分级预警制度,对排查掌握的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依照矛盾纠纷所涉及的不同情况,依次确定不同预警信号,分别采取相应调处措施。三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积极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社会风险预评估技术和方法,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引进、落地和重大决策出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分层调处机制。针对矛盾纠纷所涉及的不同类型、涉及群体以及危及程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逐级分层的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在基层。第一层级为网格调处,第二层级为社区(村)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室调处,第三层级为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的调处,第四层级为县(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平台或调解中心的调处。经逐级调处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第五层级的司法程序。进入司法途径的,仍应积极采用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和司法调解手段,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各层级调解组织要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做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推诿,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

3.分工合作机制。一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分工合作机制。人民调解在坚持群众自治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与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合作机制运行中调解主体明确、调解程序合法。继续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定期查找对接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互协作的联合调处机制。行政调解中心充分运用行政优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法及时调处行政纠纷。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和部门,尤其是与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调解组织,在行政调解中心协调、指导下,依法调解与自身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相关精神,积极探索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诉前和解和协议确认等多种司法调解方式,及时有效地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分工合作机制。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明确在大调解体系中的职责任务。同时,抓住工作重点,发挥职能优势,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4.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应对,妥善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各级党委、政府及调解组织负责掌控和疏导;对成规模集体上访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5.舆情应对机制。一是建立网络舆情监控机制。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信访、维稳、外侨和国安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网上舆情专报、网上舆情参阅和网上舆情抄告等制度,使网上舆情能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置。二是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化解舆情应对联动机制。由宣传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成立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旦发生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牢牢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和话语权。三是强化主动介入机制。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引导,第一时间提供新闻线索,通报真实情况,向社会及时传递相关信息,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

6.信息研判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沟通意识,及时向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通报相关信息,准确地研判矛盾纠纷的成因、范围、危及程度及受理调处情况。各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资料库,适时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建设,提高大调解工作效率。

7.联席会议机制。各级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和不定期地召集专题情况分析会,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及相关工作,及时布置大调解工作任务,研讨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对措施、调处方法,对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反馈和督查等。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水平。

8.考评问责机制。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大调解工作的检查考评和问责机制,每年对本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乡镇(街道)进行工作考评,按照奖惩有度的原则,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四、多措并举,打造好、优、精、高的调解队伍

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综合素质好、年龄结构优、专业知识精和调处技能高的调解员队伍。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专家讲座、旁听庭审、观摩调解和调解技能竞赛活动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职称评定,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业务知识和调解技巧。进一步选聘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精、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各专业调解组织,形成调解队伍和调解专业的多元化格局。注重优化调解员队伍年龄结构和性别均衡,充分发挥不同年龄不同性别调解员优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行政部门和司法系统要加强培训指导,增强行政和司法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识,不断提高调解员工作水平。

五、以用为本,健全规范各类调解组织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基础建设。按照组织健全有人员、悬挂牌子有场所、规范运作有制度、化解纠纷有登记的“四有”标准,建设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二是拓展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结合我市涉海涉渔和产业特点,加强港口、物流、海事和环保类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更好地适应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三是积极引入有各种行业、专业背景,且有较好社会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如宗教、商业、服务)参与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特殊作用。四是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在流动人口集聚区,依托“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网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促进当地居民与流动人口和睦相处。

六、规范投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大调解工作必要的办公经费、设施设备经费、编制内人员经费、宣传经费、培训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经费增长机制。要进一步落实调解员等级增长机制,并相应调整“以奖代补”标准,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在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设立“矛盾纠纷调处类”社工,设置岗位和薪酬,将各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矛盾纠纷突出的重点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纳入其中,享受政府财政保障。

七、多方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社会善行,努力形成“老实人不吃亏”的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二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各大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放大正面引导声音,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不断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的价值导向,树立人人争做“文明合格的新区人”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深入宣传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在法律政策框架内谋求自身利益和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